(2017)浙021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小妹与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邵银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妹,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邵银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754号原告:杨小妹,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MA2816UR1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号(25-22)(25-44)(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邵银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邵银宝,女,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原告杨小妹为与被告南方健乐老龄产业(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健乐公司)、邵银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彬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称:2016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南方健乐公司签订《会员消费卡购买合同书、养生养老顾问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南方健乐公司购买5万元的会员消费卡,使用有效期为21周,每月可领取相对应款项。从2016年7月起,原告到被告南方健乐公司要求领取对应款项时,被告南方健乐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要求暂缓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经原告打听发现被告将原告的资金非法挪作他用。后原告与被告邵银宝多次协商,双方签订《撤销会员消费卡终止合同返回本金的协议书》,并由邵银宝作为保证人对南方健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南方健乐公司向原告返还本金25000元,支付违约金1500元,赔偿律师费1500元;二、被告邵银宝对被告南方健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17年1月24日对被告南方健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被告南方健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银宝(即本案第二被告)已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本院认为,因本案涉案犯罪,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杨小妹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给原告杨小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彬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干依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