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4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琴申请执行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琴,女,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夏家桥街250号,机构代码证:78910901-0。法定代表人:程国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琴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9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以19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川1124执2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国有土地;商住用地;查封期限为2年。以上财产系刑事涉案财物,需统一处置。再加上被执行人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银行账户被有关部门查封、冻结。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