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372号原告:温某,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陈某,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原告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温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瑞应审 判 员 窦建寿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