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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喜莲申请执行沈雅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喜莲,童忠,沈雅涛,吾杜干.吾日娜,巴音克西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岳喜莲,女,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苏市朝阳路26号。电话:1367751****身份证:654222196608090544申请执行人:童忠,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现住乌苏市朝阳路26号。身份证:65252319631004****电话:1370992****.被执行人:沈雅涛,女,汉族、无固定职业,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乌苏市西大沟镇西大沟西大沟村一组001号。身份证:652327198412152621联系电话:1377906****被执行人:吾杜干.吾日娜(担保人),女,蒙古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现住乌苏市赛力克提牧场托斯台对024号。身份证号:654128198812241161,联系电话:1570096****被执行人:巴音克西格,男,蒙古,1984年5月24日出生,牧民,住址乌苏市巴音沟牧场安集海队015号。电话:1893588****.申请执行人岳喜莲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沈亚涛,吾杜干.吾日娜,巴音克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5)乌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申请人岳喜莲自愿向乌苏市法院出具了撤回强制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乌苏市人民法院(2015)新4202执11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