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某贩卖毒品罪2017刑初54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54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2012年4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于2017年5月17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与黄某俊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锦龙北2号对出的小花园处商定,由被告人陈某帮黄某俊购买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收取人民币10元作为报酬。被告人陈某收取黄某俊现金人民币50元,并要求黄某俊在原地等候。被告人陈某随即到本市越秀区米市路与朝天路交界处附近购买毒品后,返回将毒品1小包交给黄某俊,并收取了人民币1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手机1台及毒资人民币10元;从黄某俊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净重0.0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缴获的毒资照片、毒品(已拍照存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昌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黄某俊、郭某、郭某清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穗公(司)鉴(理化)字【2017】251号理化检验报告,本院的(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荔湾区看守所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毒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