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孙金辉、关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辉,关扑芳,关炳新,尚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孙金辉,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关扑芳,女,1979年1月13日生,锡伯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关炳新,男,1975年7月3日生,锡伯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尚淑英,女,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次区。孙金辉与关扑芳、关炳新、尚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安次区银河南路64号7-2-103号(三五三二工厂小区)7-2-103房屋。土地证号为廊国用(2006)第129**号,房产证号为廊房权证字第××号,过户至孙金辉(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