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任传福与集安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福,集安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532号原告任传福,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艳文,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原告任传福与被告集安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任传福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传福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传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