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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曾凡涛、宜春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涛,宜春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车知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464号申请人:曾凡涛,男,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宜春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环城西路鹏晟汽车大市场9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3543259J。法定代表人:王少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车知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安源中大道群豪小区A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43212582H。法定代表人:邓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凡涛诉被申请人宜春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车知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凡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车知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3579元或查封、扣押东南牌DN6451M5T汽车(车架号:LDNACNFC4G009812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凡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车知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3579元。二、查封、扣押车架号为LDNACNFC4G0098120的东南牌DN6451M5T汽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军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