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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郝亮亮、孙树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郝亮亮,孙树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070号原告: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10822519372。法定代表人:李敏(系该中心主任),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醒,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亮亮,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孙树梅,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郝亮亮、孙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