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申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依妹诉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及福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依妹,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福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依妹,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30号。法定代表人潘宣彬,局长。委托代理人欧松寿,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严禄,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门路11号。法定代表人潘东升,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湛芸,女,福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林依妹因诉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以下简称仓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及福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行终5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依妹申请再审称,仓山分局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没有事实根据且程序违法。原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福州市公安局提交意见称,其作出的榕公复决字[2015]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院认为,申请人林依妹向被申请人仓山分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对申请人2010年5月2日报警事项的处理文件及相关资料。仓山分局受理后,经审查作出仓公信息公开答复告知(2015)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符合法定程序。福州市公安局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受理、审查,作出榕公复决字[2015]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及时送达,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依妹的再��申请。审 判 长 王 珩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王有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宋安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