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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松滋市国土资源局、骆小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滋市国土资源局,骆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87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318号。法定代表人:万XX,松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骆小艳,女,生于1984年10月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骆小艳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松土资执罚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45.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王家桥镇中水桥村集体,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松土资执罚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称按照松政发[2015]11号文件规定,该当事人的住宅用地已经王家桥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批,规划正在调整中,拟办理用地手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案情需要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能元审 判 员  吴 华人民陪审员  陈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