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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雷喜枝、钟同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喜枝,钟同伟,钟良铁,钟同玲,钟同喜,程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雷喜枝,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钟同伟,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钟良铁,男,1966年11月13日出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钟同玲,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钟同喜,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程水香,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雷喜枝、钟同伟、钟良铁申请钟同玲、钟同喜、程水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雷喜枝、钟同伟、钟良铁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