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执字第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胜海、刘志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海,刘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胜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刘胜海与刘志波债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志波所有的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崖村二层楼房一套;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美多现代城x号公寓xxx室房产一套。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波所有的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崖村二层楼房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波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美多现代城x号公寓xxx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