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泸州汇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圣杰药业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圣杰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圣杰药业有限公司绿园路直营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629号原告:泸州汇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财政局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76144764W。法定代表人:黄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超,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圣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科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400385498。法定代表人:左圣杰。被告:四川圣杰药业有限公司绿园路直营店,住所地泸县计生局商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90458045A。负责人:朱伶。原告泸州汇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杰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圣杰药业有限公司绿园路直营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泸州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官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邹利梅书 记 员 向 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