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园桃与被执行人杨彩芳、白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园桃,杨彩芳,白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园桃,男,1971年01月23日出生,住府谷县花石峁村。被执行人:杨彩芳,女,1983年05月20日出生,住府谷县焦化厂。被执行人:白云飞,男,1974年04月15日出生,住府谷县焦化厂。申请执行人张园桃与被执行人杨彩芳、白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作出(2016)陕0822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彩芳所有的位于府谷县焦化厂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杨彩芳、白云飞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评估被执行人杨彩芳所有的位于府谷县焦化厂房屋一套。二、拍卖被执行人杨彩芳所有的位于府谷县焦化厂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正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