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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宏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97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宏业,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长汀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长汀县宝珠世纪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长汀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2月24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月17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伍小杰,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宏业被控交通肇事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1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宏业及其辩护人伍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吴宏业驾驶闽D×××××号小轿车从长汀县河田镇出发沿319国道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319线335KM+650M处路段,碰撞相对方由被害人陈某驾驶的闽F×××××号两轮摩托车,造成陈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宏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宏业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吴宏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4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等书证;2、被告人吴宏业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4、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宏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宏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吴宏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宏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宏业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提出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宏业案发后投案自首;2、被告人吴宏业系初犯,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3、案发后,被告人吴宏业与被害人近亲属等人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吴宏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吴宏业驾驶闽D×××××号小轿车从长汀县河田镇出发沿319国道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319线335KM+650M处路段时,碰撞相对方由被害人陈某驾驶的闽F×××××号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宏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宏业向公安机关报警,在事故现场向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吴宏业与被害人近亲属等人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明了本案的来源、侦破经过及被告人吴宏业的到案情况。2、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1)被告人吴宏业于2009年11月26日取得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6日;(2)闽D×××××号小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吴宏业,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3、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车辆闽D×××××号小轿车及闽F×××××号二轮摩托车的事实。4、被告人吴宏业供认:2017年2月24日12时许,我驾驶闽D×××××号小轿车从河田镇出发沿319国道往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河田蔡坊村路段时,因下小雨,视线不���好,就和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摩托车驾驶员就摔倒在路边的田里,我就马上下车,跳到田里查看被害人受伤情况,然后用手机拨打110报警,报完警后又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的人员先到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抢救,然后警察也到了现场,我就向警察投案,然后又带我到汀州医院及交警大队办案区抽血送检。5、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陈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的事实。6、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涉案车辆闽D×××××号小轿车及闽F×××××号二轮摩托车的前后灯光及各信号指示灯均正常,行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要求的事实。7、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案发后,经提取被告人吴宏业及被害人陈某的血样送检,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的事实。8、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9、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宏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10、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证明被告人吴宏业在本案前无违法犯罪经历的情况。11、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的《收条》、《刑事谅解书》、本院制作的(2017)闽0821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宏业与被害人的近亲属等人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以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宏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驾驶车辆跨越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宏业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吴宏业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宏业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宏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宏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 青人民陪审员 傅 燊人民陪审员 李阳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红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