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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杜景南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景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07号罪犯杜景南,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以(2010)金刑初字第14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景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宣判后,2010年12月31日入监服刑。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杜景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杜景南于2010年5月,伙同他人在郑州一快捷酒店内将40粒麻古、2包冰毒以2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被当场抓获。罪犯杜景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9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杜景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财产执行情况的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景南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景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