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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欢欢、孙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欢欢,孙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欢欢,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孙宇,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王欢欢与被执行人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4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宇在(2017)浙1022执105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宇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