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丽君与吴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君,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528号���请执行人高丽君,女,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高丽君与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