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5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湿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湿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湿某,男,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邹某,男,汉族,住梧州市。本院受理的温某与邹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中,现因被执行人邹某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相关债务,且邹某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长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供书面申请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