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刁素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素瑾,北京博美意科技有限公司,刁素瑾,北京博美意科技有限公司,刁素瑾,北京博美意科技有限公司,刁素瑾,北京博美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888号申请执行人:刁素瑾,女,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对外联络办公室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博美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西街232号-6-1号。法定代表人刘鹛应,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刁素瑾与北京博美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博美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刁素瑾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博美意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博美意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刁素瑾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