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露露、欧阳欣、余仕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露露,欧阳欣,余仕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4161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XXX-X幢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倪炳超(系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露露,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南京市人。被告:欧阳欣,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第三人:余仕福,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露露、欧阳欣、余仕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露露、欧阳欣、余仕福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露露、欧阳欣、余仕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元(此款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此款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