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云波与陈小飞、唐义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波,陈小飞,唐义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初3997号原告张云波,男,汉族,1983年6月8日生,住茅箭区。委托代理人郭勇辉,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小飞,男,汉族,1990年11月9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唐义卫,男,汉族,1974年10月31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张云波诉被告陈小飞、唐义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波及委托代理人郭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小飞、唐义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云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小飞偿还借款2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3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清偿之日);2.被告唐义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陈小飞系合伙关系。合伙期间,被告陈小飞陆续向原告借款,2015年原告退出合伙,经核算,被告陈小飞出具欠条一张,金额10万。2016年3月4日,被告陈小飞将前述欠款和借款合并,出具借条一张,确认金额26万,并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3月23日。借款到期,被告陈小飞未按约还款,唐义卫承诺自愿为前述借款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云波与被告陈小飞曾有合伙关系。2016年3月4日,被告陈小飞向原告张云波,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金额26万,约定3月23日内还清。借款到期前,被告陈小飞还款3万元。2016年3月23日,被告唐义卫出具担保书一份,承诺为剩余借款23万元提供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本院认为:被告陈小飞向原告张云波借款23万元,有借条、转款凭证为证,借款属实,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云波主张被告陈小飞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义卫提供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云波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被告唐义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唐义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小飞追偿;四、驳回原告张云波其他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750元,由被告陈小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袁炳林审 判 员 徐守炜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鑫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