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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心连心农业服务站诉被告韩晓华被告陈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心连心农业服务站,韩晓华,陈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955号原告辽中县心连心农业服务站,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贺广,系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广,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区,系该站工作人员。被告韩晓华,女,42岁,现住辽中区,系居民。被告陈文利,男,44岁,现住辽中区,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心连心农业服务站诉被告韩晓华,被告陈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心连心农业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