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春与被执行人赵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春,赵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春,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赵旭华,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春与被执行人赵旭华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旭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明春借款50000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赵旭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旭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郑少红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