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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慈房与黄超、杨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慈房,黄超,杨北京,王小平,仁化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364号原告:刘慈房,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丁贞,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黄超,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杨北京,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王小平,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仁化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丹霞大道27号银海花园G5栋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姣艳。原告刘慈房与被告黄超、杨北京、王小平、仁化县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慈房以希望与四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慈房撤诉。案件受理费2187.5元,由原告刘慈房负担。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