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宁县洪毅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施咏梅、赵洪刚、黄正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华宁县洪毅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施咏梅,赵洪刚,黄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英,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华宁县洪毅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咏梅,总经理。被执行人:施咏梅。被执行人:赵洪刚。被执行人:黄正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宁县洪毅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施咏梅、赵洪刚、黄正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华宁县洪毅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施咏梅、赵洪刚、黄正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房屋产权登记,除被执行人赵洪刚外其余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在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洪刚名下的云F39Z**号风神牌小型汽车一辆,现未查找到该车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华宁县洪毅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施咏梅、赵洪刚、黄正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3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