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6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妥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152号原告妥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9年7月20日,农民,文盲。被告黄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2年6月6日,农民,文盲。本院于2017年2月6受理了原告妥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玉龙独任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黄某某甲,现年3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多次矛盾。2015年11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2016年7月17日被告因吸毒在甘肃省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妥某某和黄某某自愿离婚;女儿黄某某甲由妥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马玉龙审 判 员  马 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进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