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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达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达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终183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达君,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澄迈县金江镇善井村委会善井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达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琼902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达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本案扣押的8包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澄迈县公安局处理;扣押的毒资人民币26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澄迈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达君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达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达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达君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达君撤回上诉。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亮锡审 判 员 符 强审 判 员 张龙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 哲书 记 员 胡敬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