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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效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保44号申请人:大庆市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绍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刚,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男,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效,男,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大庆市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效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604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非诉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预查封被申请人张效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蓝湾华府居住小区××房屋的产权手续,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2、预查封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庆市开发区××商服、B16号3号商服的产权手续,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4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敏审判员 程艳婷审判员 李 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连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