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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吉权与陈桂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权,陈桂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200号原告张吉权,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林乡连山村。被告陈桂兰,女,194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林乡连山村。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吉权与被告陈桂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吉权与被告陈桂兰是母子关系。2015年11月18日,原告之父、被告丈夫张庆付因病死亡。张庆付生前财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30210121000732673)存折一份。原、被告均要独自继承存折资产,遂发生纠纷。原告要求此存折资产归其所有,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庆付的遗产(黑龙江省海伦市东林乡信用社存款1,311.57元,账号为630210121000732673)归原告张吉权所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