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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002号原告:徐某,男,1993年9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1995年4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文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