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执行王某某与王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正在葫芦岛市看守所羁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刘树成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贵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