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8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璐、王静波、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璐,王静波,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解放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夏小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璐,男被执行人王静波,女被执行人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51号街区翰林府3楼311室。法定代表人王纯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大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璐、王静波、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衡蒸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芸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