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成建峰与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宇工程处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峰,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宇工程处,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鑫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远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升工程处,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昭成,李自平,王旭红,熊凤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868号 申请人成建峰,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衡东县。 被申请人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高绍华。 被申请人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宇工程处,地址:云南省陆良县马街镇杜旗堡村委会五组。 负责人朱自荣。 被申请人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鑫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金色港湾3栋1单元17层4号。 负责人伏橹潮。 被申请人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远分公司,地址:云南省陆良县中枢镇盛邦形成1栋2号。 负责人李桥文。 被申请人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地址:云南省陆良县三岔河农贸市场。 负责人XXX。 被申请人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升工程处,地址:云南省陆良县板桥镇马军堡二社。 负责人闻树德。 被申请人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宜九公路与小江公路交叉路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旭红。 被申请人邹昭成,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李自平,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王旭红,女,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熊凤云,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成建峰与被申请人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宇工程处、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鑫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远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升工程处、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昭成、李自平、王旭红、熊凤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建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宇工程处、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鑫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远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升工程处、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昭成、李自平、王旭红、熊凤云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宇工程处、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鑫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远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升工程处、宜良宜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昭成、李自平、王旭红、熊凤云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尚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玲丽 校对责任人:刘尚球 打印责任人:谢玲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