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贺刚全诉被告孙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刚全,孙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482-1号申请人贺刚全,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山西文水县人。被申请人孙爱国,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生,山西省交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刚全诉被告孙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刚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孙爱国名下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保全被申请人孙爱国所有的晋AXXX**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贺刚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爱国名下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孙爱国所有的晋AXXX**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