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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郭宏芳与江苏扬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芳,江苏扬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2行初7号原告郭宏芳,女,1946年3月14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一鸣,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江苏扬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鹤军,主任。原告郭宏芳诉被告江苏扬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华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