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涛诉程定龙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涛,程定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65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涛,男,1983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0年9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定龙,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涛、程定龙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沪0116刑初227号刑事判决,对葛涛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程定龙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原审被告人葛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涛申请��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涛以及原审被告人程定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涛撤回上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郑焯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