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谢建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谢建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1473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机构代码91440113737186428D,法定代表人:张彦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文慧,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谢建年,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谢建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伟洪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