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峰,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祁县,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山西省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峰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候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被告人梁峰隐瞒真实身份,用虚假身份”张玮”和被害人王某认识后,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信用卡向其索要办卡费用为由,在太原市五一广场,孝义两地通过微信转账9100元,事后被告梁峰退还被害人王某1000元后失去联系。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被告人梁峰隐瞒真实身份,用虚假身份”梁某”和被害人毛某认识后,以帮助被害人毛某购买太原市廉租房、其母亲在北京做手术、赔偿医药费为由,在迎泽区老军营、迎泽区南内环街平阳路口东北角工商银行内、迎泽区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骗取被害人毛某378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犯罪的金额有异议,其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中被害人王某的钱已全部归还,起诉书指控第二起退还了毛某1万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被告人梁峰隐瞒真实身份,用虚假身份”张玮”和被害人王某认识后,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信用卡向其索要办卡费用为由,在太原市五一广场,孝义两地通过微信转账9100元,事后被告梁峰退还被害人王某1000元后失去联系。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被告人梁峰隐瞒真实身份,用虚假身份”梁某”和被害人毛某认识后,以帮助被害人毛某购买太原市廉租房、其母亲在北京做手术、赔偿医药费为由,在迎泽区老军营、迎泽区南内环街平阳路口东北角工商银行内、迎泽区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骗取被害人毛某378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梁峰的庭前供述:(2016年9月29日21时42分至2016年9月30日0时16分,桥东责任区刑警队)大概2016年4月的时候,我从介休回太原的时候滴滴打车打的王某的车,在车上我们就聊天。我告诉他我叫张伟,从事装修行业。后来回太原的时候我还是坐的他的车,我们就认识了。过了一个月左右,王某给我打电话说:”高阳矿上有干的了,你干不干?”我说:”能行”。我去了孝义以后就请王某和他领过去的朋友吃饭,但是后来也没有弄成。又过了两个月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这需要钱,你借给我10万吧”,我说:”我没这么多钱”,王某说:”你帮帮忙吧,找朋友贷款也行”。我给他介绍了一个人,但是因为利息太高没谈成。王某让我再给他想想办法,我就想起来以前吃饭认识的一个朋友叫张某,他可以办信用卡,我就给张某打电话说:”能不能办下信用卡”?张某说:”办多少的”?我说”10万元”,张某说”没问题,但是最少得七、八千的费用”,王某说”没问题,能办下来就行”。第二天张某又给我打电话说:”信用卡能办下来50万的”,但是需要2万元的费用,我就把能办下来50万元信用卡的情况告诉了王某,王某说:”那就办50万元的吧,办下来费用我出肯定不会亏待了你”。后来张某就管我要办卡的费用,一开始先要了2000元,我就先给了张某。然后我就管王某要钱,王某说:”这几天没有钱,你先帮我垫上吧”。后来吃饭的时候张某又管我要1万元的手续费,我也是用自己的钱先给了张某。当时我也没钱了就向王某要钱,我说:”张某要办信用卡的手续费了”,王某就给我微信转了2000吧我记不太清了,后来我又问他要了两次钱,都是告诉他张某要手续费了,王某也是微信给我转的钱,三次一共给了我8000元。后来张某又管我要钱,我在同一首歌KTV又给了张某6000多。在此期间我给张某提供了王某的身份证复印,还有我邮政银行的交易记录。过了二十天以后我找张某,但是没找见,打他的电话也是无法接通。找了几次之后我就问了银行的保安,保安说银行里面没有叫张某的人。后来我就告诉王某说:”办信用卡的事情我让张某给骗了”,王某说:”那我不管你得退我钱”,我说:”我也让骗了,凭啥给你钱,我找见张某再说吧”。后来王某说他女儿要看病,我微信转给他1000元。大概是2016年5、6月份的时候,我在青龙电脑城买电脑的时候认识了卖给我电脑的”小毛”,我告诉他我叫梁伟,是干装修一类的。用了一两个月以后我就去找小毛把电脑卖了。后来有一次聊天的时候小毛说最近着急买房子,我问他:”在哪买”,小毛说:”买的东社小米国际的房子”,我听完以后说:”那个房子五证也不全,啥也没盖了,你买那的房子干嘛,还不如买廉租房呢”,小毛说:”你有没有认识这卖房子的人了”?我当时就想起来以前认识的一个柴村住的干房屋中介的郭小某,我就给郭小某打电话说:”你能不能买下廉租房了”,郭小某说:”能行,我有个亲戚就是卖廉租房的,八十多平米,一平米2000元”。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小毛说是:”能买下廉租房,八十多平米,一平米2000元”。小毛说:”能行,那就买吧”。后来郭小某就管我要房子的首付钱,我就管小毛要。我让小毛打到了我母亲田某工商银行卡上,事实上这张卡是我用的了。小毛给了我钱以后我就取出来在国贸斜对面给了郭小某,前前后后小毛给了我2万多块钱,我给了郭小某54000元。因为小毛说暂时没钱,等房子下来以后就给我钱,我就先替他垫付了一部分。后来过了一个半月以后我就联系不上郭小某了,这个时候我就知道自己让郭小某给骗了。后来小毛问我,我就告诉他房子的事情正办的了,后来我给小毛打了一张欠条。梁某是我弟弟,我用的银行卡是梁某的名字,小毛给我往这张卡上打过一次钱。小毛问我梁某是谁,我就告诉他我叫梁某了。我一共给小毛打了两张条子,一张是房款27200元,一张是借条10600元,但是条子是我当时着急用钱小毛写好我签的字。事实上我房款就拿了他1万多(具体记不清了),借了他就应该几千块钱具体我也记不清了。我以我妈看病向小毛借钱,我向小毛借的钱他都给我打到梁某卡上了,打了多少我忘了,后来我还了他一部分,我记得没还的就是个6100多块钱。我一共给了郭小某54000元,是在国贸对面给的,都是现金。我告诉小毛买房子找的是郭小某的姑姑,因为郭小某就告诉我他找的是他姑姑,后来因为钱是打到我妈田某账户上了,我就告诉小毛说田某是郭小某的姑姑。(2016年9月30日11时30分至2016年9月30日12时33分,桥东责任区刑警队)我记不清是2014年还是2015年了,我以前刮墙认识的一个朋友”小宋”和我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小宋介绍我认识了张某,”小宋”告诉我说:”张某是在银行上班负责办理信用卡的”,然后我和张某互相留了个电话就认识了。我和张某之间没有交往,就是在广场碰见过一两次,见面打个招呼,我把张某的电话存到了手机里,后来联系不上的时候我就把他的电话删除了。我在找张某办信用卡之前就和他联系过一次,他打电话给我介绍刮墙的生意,后来也没谈成。我带王某夫妻去银行找过张某,我们在银行的楼梯口等了两三个小时,但是没有见到张某。我们上午去找的张某,张某说上午没有时间,还说卡下午回来,让我下午去找他,到了下午也没有找见他,后来再也没有见过他。我和小宋没有联系,我也没有朋友认识小宋。2015年我在长风街高速口的一个楼里面干活认识的郭小某,他好像是”我爱我家”的,我看他胸口挂的这个牌子,哪个店我不知道。我和郭小某有过一两次来往,他给我介绍生意,我请他吃了饭以后也没有谈成,没有人知道我与郭小某认识,我一般不和人打交道,我和郭小某一般电话联系,电话号码我记不住了,我原来在手机里存着,存的名字是中介,后来打不通电话我就删除了。郭小某带我去国贸对面的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购买廉租房的事,每次我都在下面等着,他上去找人,吃饭的时候我见过他找的人,但是没给我介绍。我给郭小某的54000元全是现金,也没有打条子,没有东西可以证明。我以我妈生病向小毛借了6100元,我记不得他给了我多少钱,肯定比6100多,我退了他一部分,反正最后我拿他的只有6100元,退钱没有凭据。后来我向小毛借1100元,小毛非得让我签那个借条,借条是小毛写好的,我当时急着用钱就签字了,条子是小毛写好的,我看了以后签的字,按的手印。(2016年12月6日10时17分至2016年12月6日11时30分,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后来柴村这个办事的还在问我要钱,我没钱了,就问小毛要钱,当时,柴村这个人没有给我微信、银行卡号,说只收现金。我就告小毛说要交办事和交首付的钱了,让小毛把钱打在别人的卡上吧,小毛当时也没有回,我也没有说要打给谁,就把我妈田某的卡号告了他,小毛前后一共给了我20000多元,全是打在了这个卡上。再后来因为我妈生病了,我就问小毛借钱,后来我就把我拿的我弟弟梁某的卡号发给了小毛,小毛一共给我弟弟梁某的卡上打了5000元,后来又借现1200元,我当时在山大一院给小毛打了一张借条,借条当时就写着我弟弟梁某的名字。这6200元给我妈看病花了4800元的医药费,找柴村那个办事的花了1400元。我给王某和小毛办事共垫了7万多元,都是我装修挣的钱。(2017年1月25日16时05分至2017年1月25日16时30分,太原市第二看守所)我向王某拿了8000元以后,给他退过,退给他四五千元了,我微信转账退过1000元,后来在太原桃园路如家见面给了4000多元的现金,给现金的时候就我俩。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5年12月份,我从介休去太原时,在介休汾西矿务局医院大门口拉了一个叫”张玮”的男子,他说自己开着一个公司做土建工程了,后来我留了电话就经常联系的比较熟悉了。2016年5月3日,我手上正好有个工程,因为我当时手上没钱,就给”张玮”打电话问他做不做,”张玮”说他也没钱。我就又咨询看怎么能办贷款了,”张玮”就帮我问了问,有几个抵押贷款的公司给我打电话了,但我感觉不合适就全推了。”张玮”就说那用他的公司作担保帮我办个20万元的信用卡吧,”张玮”说他有个同学在介休邮政储蓄上班了,他现在就有一张50万元的信用卡,帮我办个20万元的信用卡,应该问题不大。但是办卡需要3000元的手续费,让我先交上1500元,卡到后再付1500元。5月3日下午我在孝义市通过微信给”张玮”转账1500元。5月4日下午6时许,”张玮”给我打电话说:”办卡没问题,但是银行的领导要先看到钱才能办”,我于当天下午在孝义市又通过微信给”张玮”转账1500元。5月5日下午,”张玮”给我打电话和我说:”你要办50万元的信用卡,能帮你办个50万元的卡,又问说:”你要20万元的信用卡呀还是要办50万元的信用卡”,我就问他说:”办50万元的信用卡需要什么条件了”,他说:”还需要再给领导3000元的好处费”,我就说:”那办个50万元的信用卡吧,我现在没钱,我明天上去去请办卡的领导吃个饭”。5月6日早上8时许,我就到太原市五一广场的邮政储蓄银行大厅找到”张玮”,他说:”他的介休那个朋友在楼上和人家领导谈的了,咱俩在大厅等会”,等到9时许,”张玮”就给他那朋友打电话去了,一会儿打完电话他跟我说:”人家大领导今天忙的,你先回吧,等卡下来我给你送去孝义”,我就告他说那3000元我帮你微信转过去吧,他说行了。我就当时在五一广场邮政银行的大厅里给”张玮”转了3000元,当天我就回了孝义。到了5月10日下午的时候,”张玮”又给我打电话说:”在外面请领导吃饭,需要3150元”,问我说”你有钱吗,借上你3150元,完了去了孝义还你”,我就在当天中午在孝义市工作的地方通过微信分四次给”张玮”转了600元、1300元、300元、900元,共计3100元。当天晚上20时许,”张玮”给我打电话说卡已经下来了,让我准备好身份证,明天他过来拿上去激活。后来我一直没有等”张玮”来,我就给他打电话,”张玮”就说自己有事来不了。5月13日,我来太原市五一广场邮政储蓄银行查询,银行的工作人员告我说:”5月份,就没有我的申请办卡记录和办理成功的下卡记录”。我就又催问”张玮”是怎么回事,”张玮”就说:”我这走的是内部关系,网上就查不到”,后来我也没有等到卡下来,我经常催他,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到了5月31日,我就打电话告诉他说:”卡我不办了,你帮我把办卡的钱退我吧,要不然我就报警呀”,他说:”我现在也没钱,先给你1000吧”,剩下的完了向他那个帮他办事的朋友要上钱就给我。我怕他不承认就又把给他的每一笔钱确认了一遍,在说到5月10日他最后向我借的那3100元钱的时候,”张玮”说:”那3100元也是帮我办事请领导吃饭用了,也要等的他朋友退了他再给我,当天他就给我打了1000元。再后来我就一直催他要钱,他就一直推着不给。我一共被骗了9100元,后来对方退了1000元。3、被害人毛某的陈述:2016年6月份,我在南内环青龙电脑城卖电脑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梁某”的男子,7月5日下午,我和我对象牛某在万柏林区小米国际小区售楼处看着打算买房,正好梁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干吗?我就告他说在看着买房了,梁某就说:”你不要买那种商品房,要买就申请的买廉租房,廉租房便宜,还是国家盖的有保障”,他又说:”我是太原四建公司的,那种商品房就是让你们交了钱套住,房子拿不到钱你也拿不到,最靠谱的就是购买廉租房”,我听了觉得有道理,就问他说:”廉租房怎么申请购买”,他就告了我申请购买廉租房的材料,我说准备好我也不知道怎么申请,梁某就说准备好材料后,他帮我操作,他二姑在市扶贫办工作了。我就照他交代的当天晚上就准备了申请购房的材料。7月6日中午12时左右,梁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材料准备好了吗,我告他说准备好了,他就说让我等他电话。当天下午16时许,梁某打来电话告我说需要给他二姑1200元的办事好处费,我就在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老军营新村家中,通过手机给梁某告的卡(工商银行,卡号:4,户名:田某)上转账1200元。7月7日下午他打电话给我说:”购买廉租房名额已经帮我申请了,但需要先交3000元的购房定金”,我就当天又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在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老军营新村家中,给对方先前告的卡上转了3000元。到了7月8日上午10时许的时候,梁某又给我打电话说:”帮你申请购买廉租房的名额已经下来了,是太原市赛马场天广苑或新元小区的廉租房,是八层85平米两居室的房屋”,他又说:”房屋的总价100000元,但得先交34000元的购房预付款”。他又让我打钱的时候不要一次性全打过去,然后我这次先打10000元,并且让我还把钱打给先前那个工商卡上,我就问他为什么购房款不打给开发商,打给个人。梁某说:”打给我二姑,她就帮我直接把钱入了购买廉租房的系统了”。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我就去南内环街平阳路口工商银行内给先前告的卡汇款10000元。7月10日,梁某打电话来说让我再打5000元的购房预付款,说房子快下来了,我就在当天中午13时许,去南内环街平阳路口工商银行内给先前告的卡汇款5000元。7月16日,梁某打电话来说让我再打2000元的购房预付款,说房子过两三天就下来,我就在当天上午10时左右,去南内环街平阳路口工商银行内给先前告的卡汇款2000元,我刚打完从银行出来,他就又打来电话说:”你再打上1000元,人家要3000元,我刚看错了”,我就又进银行给刚那个账号上汇款1000元。到了7月24日上午,梁某又打来电话要我再打3000元的购房预付款,我就又去先前的银行汇款3000元。到7月28日上午,梁某打电话说让我再打2000元的购房预付款,说再过三四天房子就能下来了,我就在当天上午11时许,我就又去南内环街平阳路口工商银行内给先前告的卡汇款2000元。这前后我一共分六次去南内环街平阳路口工商银行内给梁某告的卡上打了23000元。到了8月初的时候,梁某又打电话向我要购房预付款的钱,我当时就没给他转,因为他之前说的房子三四天就下来了,但是一直就下不来。我就问他房子什么时候能下来,他就告我说是当天就能下来,但是也没有下来。再后来他就以各种理由向借钱,前后又一共向我借了10600元。再后来我就一直问他房子的事,但他总是说马上就下来了,然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我打电话他就不接,有时给我回一半次电话,但也是推脱了。到了8月29日的时候,我感觉他一直在骗我,我就打电话和他说:”你不用帮我买了,你把我给你的钱退我吧”。梁某就说:”可以退给你,但是我在帮你购买廉租房的时候花销了3万多元,只能退你一少部分”,我就让他把帮我办事花的钱拿出证据来,但是他拿不出来。再后来我就知道我被骗了,但是我怕他不给钱,就一直没敢和他翻脸,一直和他微信联系着,直到今天来报案。梁某以要购房好处费、购房定金和购房预付款一共骗了我27200元现金,后来又以各种理由向我借了10600元人民币,这10600元是打在梁某告我的卡上了,卡号是×××,户名是梁某。就在”梁某”拿了我27200元帮我买廉租房的那段时间,我们经常联系。在2016年8月1日早上8时许,”梁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妈得了肾病,需要换肾,现在我和我妈在北京办住院手续了”又说:”做这个手术需要70万元,现在医院让我先交一部分定金,现在定金还差5000元”,然后就问我又没有钱,借他5000元,说是他收回外面的账就还我,当时我就相信了。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我就在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老军营新村家中,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梁某发来的卡上(邮政储蓄卡,卡号:×××,户名:梁某)转了5000元。8月3日我打”梁某”的电话他没接,后来他给我发短信说他因为打架被西山刑警队抓了,又发短信和我说:”刑警队要让交3000元的保释金才放我,要不就把我送看守所了”,他又说:”我现在卡里就2000多元,还差一千,你帮帮我吧”,我就说:”你忽悠我太多了,我没法相信你的话”,他就又和我说了许多,最后我就又相信他了,当天晚上在老军营新村家中,给户名为梁某的邮政储蓄卡上转了1000元。第二天”梁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在医院看望昨天被我打的那个人,人家要我给赔2500元,我没钱,你借我2500元吧,我把我的戒指押给你”,我说:”我这就2300元”,他说:”你先把这2300元打过来吧”。我就在当天中午14时许,在老军营新村家中给户名为梁某的卡上转了2300元。当天中午转完钱过了一会儿,”梁某”又说:”对方还要我出1000元的医药费,你帮我借借”,我说:”我没钱了”,”梁某”就让我透支信用卡帮帮他。当天15时许,我就在家中给户名为梁某的邮政储蓄卡上转了1000元。到了8月5日中午的时候,”梁某”打电话又问借钱,说是他妈妈在北京那边要做手术,要我借他1300元,我告他说我现在没有钱了,他就说自己去医院卖血去呀,后来他又和我聊了一会儿,还是要向我借钱,我就说:”借你这1300元行了,但你得给我把之前拿我的钱打个条子了”,他说行了,”梁某”和我就约好在山大一院见面。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梁某”在山大一院的门诊部外面见的面。见面后”梁某”给把之前帮我买廉租房拿我的27200元,写了一张收条。又把之后以各种理由借我的10600元钱,写了一张借条。写好之后我就在山大一院院内将1300元现金拿给了”梁某”,之后我们就离开了,事情就是这样的。在8月13日的时候,”梁某”打电话告我说帮我买的廉租房下来了,现在需要办门卡,需要交358元,当天我就给他先前告我的户名为田某的账户上转了358元。4、证人田某的证言:我好像办过一张工商银行的卡,户名是我本人的名字”田某”,卡号我不记得了。我不知道谁现在使用的这张卡,我好长时间没用了,我现在使用的只有一张农业银行的储蓄卡。我患有尿毒病,平时需要做透析治疗,我两个星期做5次治疗,每次花费大约为60多元人民币。我平时看病的钱主要是我的二儿子梁某给,有时我大儿子梁峰也给。我大儿子梁峰今年给过我三四回钱,每次就给个一二百元,今年一共加起来也就给了我几百元吧(具体多少钱也记不清了),具体几月份给的钱我也记不清了。我平时跟着我二儿子梁某,由二儿子梁某照顾。5、证人梁某的证言:我与梁峰是兄弟关系,他是我哥,我曾办理过一张邮政储蓄卡,但我不怎么用,早找不见这张邮政银行的储蓄卡了。这张卡户名是”梁某”,卡号我不记得了,我也不知道现在谁用的这张卡,我都不知道那张邮政卡在哪,我平时就不用卡。我母亲患有尿毒病,费用大部分是我承担,也有社会的好心人帮助,我见过我哥今年5月份到8月份之间给过我母亲3次钱,总共给的加起来也就500多元吧,具体哪天给的我记不得了。我哥梁峰没有通过我给过我母亲钱,我哥今年除了以上说的那500多元,没给过我母亲其他生活费,平常我母亲的生活由我照顾。6、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梁峰的的辨认,被害人毛某对被告人梁峰的的辨认。7、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梁峰的聊天及转账截图:证明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梁峰通过微信转账9100元。8、被害人毛某与被告人梁峰的聊天记录、银行明细单及打款凭证:证明被害人毛某以手机转账、银行汇款的方式转给被告人梁峰36500元的事实(不包括1300元现金)。9、收条、借条:证明被告人梁峰以梁某的名字,向被害人毛某共收取37800元。10、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责任区刑警队于2017年2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主要书证转款凭证应全面调取由侦查人员签字,查明赃款去向与用途;已调取梁峰所使用其母亲田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卡流水,从流水中可以看出每次受害人毛某给梁峰打入钱,就被当天提现取走。受害人王某全是通过微信分7次支付给梁峰共计9100元人民币,微信流水现无法查询,现已由受害人王某将微信转账截图提供。关于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经过和采集的光盘应附卷;电子数据王某与梁峰的微信聊天记录由受害人王某下载打印提供,电子数据王某与梁峰的短信聊天记录由受害人王某下载打印提供。电子数据毛某与梁峰的短信聊天记录由受害人毛某下载打印提供,电子数据毛某与梁峰的微信聊天记录由受害人毛某下载打印提供。王某与梁峰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其未保存。毛某与梁峰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已刻盘附卷。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责任区刑警队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以家人看病做手术为由是否虚构事实;已向犯罪嫌疑人梁峰的母亲田某及梁峰的弟弟核实,家人看病做手术是虚构事实。11、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梁峰无前科劣迹。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3、被告人梁峰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梁峰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峰关于被害人王某的被骗钱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毛某的被骗钱款退还1万多元的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四万五千九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八千一百元、毛某人民币三万七千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效民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胤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