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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刚与王河道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王河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徐刚,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河道,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河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河道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71560元(其中执行标的70601元、执行费95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