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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本平与林锋、张虹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平,林锋,张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035号申请人:张本平,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颖,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锋,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张虹,女,汉族,1971年3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本平与被申请人林锋、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本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锋、张虹价值4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本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林锋、张虹价值4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