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4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1119号原告:寇某某,女,汉族。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原告寇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寇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寇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闻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