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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4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1119号原告:寇某某,女,汉族。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原告寇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寇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寇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闻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