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辖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乔二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乔二运,新浦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二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浦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住所地:济源市济渎路北海花园对过。上诉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二运、新浦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乔二运与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从未订立过承包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乔二坚持起诉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此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乔二运提供新浦建设建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与其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等证据起诉要求新浦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中被告之一新浦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住所地在济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济源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东杰审判员 董 慧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