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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集云、毛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集云,毛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徐集云,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阳林,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山市区县。徐集云与毛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集云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阳林归还借款本金315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毛阳林在江山市协同处置民间融资��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收入进行了分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集云分配款33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毛阳林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集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忠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