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亿高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晨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志良、吴文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亿高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晨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志良,吴文燕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191号原告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注册号440301501150352。法定代表人司冠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杨军,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苏州亿高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30992823W。法定代表人徐志良,经理。被告无锡市新晨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1288-2302。法定代表人芮奕,经理。被告徐志良,男。被告吴文燕,女。原告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亿高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晨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志良、吴文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1日,其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其根据被告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被告一使用,约定租金17500元/期,共18期,被告二为被告一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志良、吴文燕自愿为被告一担保,并签订《保证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苏州亿高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未到期租金124800元,迟延支付违约金1490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此后逾期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被告无锡市新晨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志良、吴文燕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各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