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海运与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运,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26号申请人杜海运。被执行人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丹。本院在执行杜海运与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