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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海运与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运,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26号申请人杜海运。被执行人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丹。本院在执行杜海运与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