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法定代表人:来连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媛媛,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孙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美菊,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457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上诉人所在地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