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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南呈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株洲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呈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株洲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财保4号申请人:湖南呈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江大桥南侧亚都花园A栋1203号。法定代表人:王跃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雄,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株洲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洲坪乡田家冲村新屋组。法定代表人:晏汝,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南呈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渌口支行银行或在湖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株洲县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号82×××12)或在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株洲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株洲县南洲镇洲坪村田家冲新屋组所有的价值的机械生产设备;上述冻结存款或查封设备的金额以1014906.67元为限。申请人湖南呈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呈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渌口支行银行或在湖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株洲县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号82×××12)或在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株洲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株洲县南洲镇洲坪村田家冲新屋组所有的价值的机械生产设备;上述冻结存款或查封设备的金额以1014906.67元为限;二、上述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机械生产设备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呈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唐以红代理审判员  赖国清人民陪审员  唐石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子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