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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治刚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1,李治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3刑初85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1,男,生于1931年12月2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某2,系龙某1孙子。被告人李治刚,又名李志刚,男,生于1977年1月7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小学,无业。2002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治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代理检察员谭婷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1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某2、被告人李治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9时许,龙某1从其家中步行至×镇×村短子坡,在经过被告人李治刚家门外的公路时遇见李治刚,被告人李治刚因与龙某1有积怨,遂用双拳殴打龙某1的面部,致龙某1右眼受伤。经大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龙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人张某某、杨某1、杨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龙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治刚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大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治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治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治刚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1诉称因李治刚曾因盗窃本社照明电线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子龙某3告发后被判刑。被告人则怀恨在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打击报复。2016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故意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右眼等部位打伤。同日送往大英县×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16日。因无钱治疗,在伤情基本稳定后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行手术治疗,因家庭极端困难,无法转院行手术治疗,只有在家休息治疗。住院期间用去医疗费4601.07元。经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现要求人民法院从严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4601.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护理费190947元(住院8天,832元;因双目失明需人护理,预计5年190115元)、遵医嘱到上级医院行手术治疗费6000元(预计)、残疾赔偿金15370.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预计),共计274898.57元。被告人李治刚认可其打了龙某1的面部,但不是故意伤害,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9时许,被害人龙某1从其家中步行至×镇×村短子坡,在经过被告人李治刚家门外的公路时遇见李治刚,被告人李治刚因与龙某1有积怨,遂用双拳殴打龙某1的面部,致龙某1右眼受伤。2017年4月11日,大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大)公(物)鉴(伤检)字[2017]00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龙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另查明,龙某1因被李治刚致伤后于2016年12月9日至16日在大英县×医院住院治疗,好转出院,并建议到上级医院行手术治疗,发生医疗费4601.0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办理了本案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2.抓获情况,证实2016年12月9日9时许,接群众龙某3报警电话称:在大英县×镇×村有人被打伤,请出警。我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了解发现大英县×镇×村村民龙某1眼部被人打伤,该村村民李治刚有重大嫌疑,经调查发现李治刚伤人后逃至×镇张某某家中,民警遂将其抓获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因龙某1在当日不能确定伤情,公安机关将其放回。后经鉴定龙某1伤情已达轻伤二级,于同月14日传唤李治刚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李治刚信息查询、龙某1个人信息查询、龙某3个人信息复印件和龙某2、张某某、杨某1、杨某2个人信息查询、李某某、董某某身份信息,证实本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基本身份信息。4.说明情况(2份),证实2017年1月8日龙某1的次子龙某3对无法支付其父亲的医疗费用进行说明。及2017年1月10日李治刚对其无法支付龙某1的治疗费用及其对鉴定结果认可的说明。5.换押证、补充侦查决定书、关于李治刚故意伤害案的补充侦查提纲、大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证人证言1.张某某证实2016年12月9日12时许,在我家里,李志刚到我家里来借钱打电话,后警察来将其带走。2.杨某1、杨某2证实李治刚邻居平时喊的小刚娃、李小刚。龙某1平时有一只眼睛有问题。3.董某某证实2016年12月9日我在村卫生室上班的时候,有人给我说那边有人受伤,叫我上去看一下,然后我就往金竹湾村5社那边,当时走到李治刚门口前,看见龙某1坐在一块石头上,他说头晕、眼睛痛,我看到他面部到处是血迹,我就用手把他受伤的眼睛弄开,看见里面有很多血丝,有轻度血水流出,然后我就给他简单处理了一下,就打120电话将他转走了。4.李某某证实当天我骑摩托车搭着我老丈人和老丈母从大英象山镇往蓬莱镇方向走,走到×村李治刚家门前看见李治刚站在一名老年男性面前,我问李治刚话的时候,李治刚面前的老年人说李治刚打了他。我当时看见老年男性有一个眼睛像是要掉出来一样,面部有个包,脸上有血在流。(三)被害人龙某1陈述2016年12月9日9时许,我走路从永星到短子坡去看热闹,当走到李小刚家门口前公路的时候,就看到李小刚向我走过来(他是走的我前面,迎面朝我)。他朝我走过来什么也没有说就打我,他用手掌和拳头打我,打了5、6下,光打的头。打了几下之后他就进他家了,我还躺在地上,然后过了十多分钟左右就有人来把我扶起来了,扶我的人我不认得。我被人扶起来后李小刚也出来了,在李小刚出来前,有个董医生就喊李小刚打电话,我听到李小刚在打电话叫他父亲回来。然后120来了就把我扶起走了,后面的就不知道了。他是报复我。他说我害死了他姑妈的男人。我被李小刚殴打后,右眼和头受了伤,之前我是左眼看不见。(四)被告人李治刚供述,今天(2016年12月9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当时在家里喂兔子,龙某1就从我家门前走去,我就从家里出来在路上走,我看到他之后,我心头就有点急,不安逸他,我就把他打了,我把他打了之后我就回到我的灶屋头煮饭,之后龙某1的娃儿就过来了,我就从我屋的后面厕所里面跑了出去,跑到了我武舅舅那里,后面龙某1的娃儿就把我找到了,把我带回了我的屋头,之后你们警察就过来把我带走了。龙某1住起在我们村垭口下面,他来急我,跟他闹了架的人都合的拢,就是和我合不拢,他长期跑到我的邻居杨春邻的屋头耍,耍了之后我屋头的东西都要遭整,我想就是他喊起人弄的,就是他从中叼唆起的,所以看到他就有点急。我用我的右手握成拳朝龙某1的右眼眼眶下面位置打了两下,没有使用工具。我打了龙某1后,“黑狗”就骑摩托车在我家门外的公路上问我为什么打龙某1,我回答“他急我,我表姐嫁到他们那边像个什么样子,都是他们欺骗了的”。黑狗说要找村医生,后就骑车走了。(五)鉴定意见1.鉴定委托书、被害人龙某1伤情照相、鉴定意见通知书、(大)公(物)鉴(伤检)字[2017]00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鉴定人龙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龙某1伤残等级为八级。侦查机关依法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家属及李治刚。2.伤情说明,证实据大英县×医院病情证明书记载,诊断:1.右眼晶状体脱位;2.右眼眼部外伤;3.右眼前房积血;4.右眼球结膜出血;5.左眼无光感。2016年12月13日法医学检查情况:龙某1,男,仰卧于病床。双眼部、鼻梁、面部青紫肿胀。龙某1右眼晶状体脱位,依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待治疗终结后再具体评定。(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现场图片,证实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固定,客观反映了案发的地点及周边情况。量刑证据:1.关于李治刚犯罪前科情况说明,经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信息资源库,没有发现李治刚有违法犯罪前科,但其供述2002年因盗窃被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因盗窃被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2002)大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2006)大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2年10月22日李治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2日李治刚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资料、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证实龙某1因伤于2016年12月9日至16日在大英县×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4601.07元。经被告人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治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治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治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治刚报复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治刚辩解虽打了被害人,但其行为不是故意伤害,且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要求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参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行业标准33270元/年计赔,即730元。对其他护理费,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要求赔偿遵医嘱到上级医院行手术治疗费,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治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二、限被告人李治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1赔偿住院医疗、伙食补助、营养、护理和交通等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毅君人民陪审员  刘志明人民审判员  代文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来源:百度“”